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陈广灵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于3月26、27日对我市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听取了市政府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汇报和各区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到三水区、高明区进行了实地检查,分别召开了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座谈会,并视察了三水区芦苞镇实验小学、龙坡中学,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中学、明城镇明城小学等学校。5月8日和10日,执法检查组与市政府、市教育局领导同志交换了意见,又到禅城区张槎街道东播小学、南海桂城街道叠滘第二小学进行了调研。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自《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在2006年6月重新修订后,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我市1983年普及小学义务教育,1988年普及初中教育,是全省首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级市之一,2005年,又继深圳以后成为全省第二个教育强市。全市各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取消小学升初中考试,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目前,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607所,其中小学487所,初中118所,特殊教育学校2所。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647484人,其中小学在校生444583人,入学率100%;初中在校生152768人,入学率99.8%;2006年学生辍学率初中生为0.08%、小学生为0.01%(国家教委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允许小学辍学率控制在1%,初中2%);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702人,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6.88%。全市平均每万人口义务教育在校生586人。 我市各级政府在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过程中,主要抓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增强依法办学意识,加大义务教育投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媒体以及开设宣传栏,举办辅导报告会、召开座谈会、家长学习班、教师培训班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对《义务教育法》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法规的认识,增强了各级政府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责任感,加强了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大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较好地落实了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投入、生均教育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十五”其间,全市教育经费总投入累计达到200.15亿元,其中财政性教育投入占总投入63.15%。教育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6.45%,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年均增长19.83%。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年均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增长速度3.32个百分点。2006年,全市义务教育经费总收入为29.38亿元,比上年的26.14亿元增加了3.24亿元,增长12.4%;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为24.16亿元,比上年的20.2亿元增加3.96亿元,增长19.6%。其中,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基建拨款、科研经济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为20.17亿元,比上年增加4.3亿元,增长26.93%。 (二)整合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为了实现公平、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市、区、镇各级都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进行了大力度的布局调整,撤并了一批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三水区芦苞镇用了三年时间,投入了6000多万元,把10所小学撤并为4所。高明区全区撤并小学41所、中学4所。自2002年至今,全市共撤并中小学353所,新扩建中小学201所。同时,对新建和扩建的学校规范教育资源配置,所有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被纳入整体规划,推进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新《义务教育法》提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规定,我市各级政府大力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召开了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以讨论稿的形式印发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佛山市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全面推动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目前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三保”(保工资、保运作、保安全)基本得到落实。2006年秋季,佛山市在全省率先城乡同步实施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今年秋季开始免收书本费。2006——2007学年全市免费对象有47.6747万人,全学年全市免费义务教育资金共2.4388亿元。各区相继成立了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各自实际出台了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高明区的实施办法提出,将所需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由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分担。2006——2007学年度全区财政共投入1745.68万元,用于免费义务教育阶段高明区户籍学生共34700人,并能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建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区长负责制和区内教师同工同酬制。 (四)建立扶贫助学制度,妥善解决弱势群体子女读书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我市建立并逐步完善扶贫助学保障机制,出台了《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成立市、区两级领导和工作机构,把扶贫助学纳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统一管理。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健全资金拨款制度,制定统一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学费、杂费,困难家庭生活补助)政策,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扶贫助学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还妥善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依法接受流动儿童少年入学。2004年制定了对11类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优惠政策。2006 年又出台了“非户籍人口在佛山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立税,其子女入学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的政策措施,更有效地保障了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新《义务教育法》修订时间较短,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义务教育以区、镇(街道)为主的管理体制未能完全理顺,村办学校仍然存在。目前,禅城区、南海区的村办小学还没有全部纳入区、镇管理,这些村办小学除教师工资纳入区、镇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外,其他抱括校舍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主要由村来承担。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使农民未能摆脱过重的办学负担。从调查情况看,禅城区村一级投入占村办小学办学经费总投入的40%—50%,办学经费支出已成为各村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村经济不堪其负。由于村办小学办学经费没有固定保障,学校按教学规律办事、提升办学质量的意图受到明显制约。同时,村办学校的初衷是服务本村子弟,而目前外来人员子女就读人数逐年上升,村办小学对他们收取捐资助学费,形成了村办小学需要解决办学成本与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公平原则之间的不和谐,陷入两难境况。 2、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仍然较低。目前,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主要是杂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这两部分。杂费小学每生400元/学年,初中460元/学年,各区基本按此标准拨给;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南海区、三水区、高明区按省定最低标准小学每年20元、初中每年30元执行;禅城区略高,小学40元、初中60元;顺德区情况较好,小学190元、初中176元。以上数据表明,全市各区办学经费有较大差距。近几年我市加大了学校布局调整和等级学校的建设,中小学校舍设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教育设备配置升级、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带来了设备维护和校园维护等日常费用开支加大,现代化教学手段的使用也需要经费支撑。而为数不少的学校仅靠低标准的杂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难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3、教育费附加等征收管理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国家、省先后出台政策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建立教育基金,并规定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从了解情况看,上述费用的征收和管理还存在漏洞。个别区的教育费附加未按规定比例足额征收,有随意减免现象。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和协调,一些地方教育部门不清楚每年教育费附加的实际征收额,也不了解其全部用向,常有一定数额的经费用途不明晰。教育费附加如能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可以部分缓解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困难。 4、义务教育发展还不够均衡,一些改制学校办学行为需要规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在师资配备、教育质量、校舍建设、教学设施等方面存在差距,相当部分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还比较低,与规范化学校标准要求仍有距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滞后,全市民办中小学等级学校及优质学位占中小学等级学校及优质学位的比例均较低,校均规模偏小,学校管理不够规范。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比较简陋,学校教师学历偏低,教育质量不高。此外,前些年,为探索多元办学之路,缓解教育经费短缺,一些地方对部分公办学校进行改制,实行“名校办民校”或“国有民办”、“公办民营”,它们一面享有国家优质教育资源,一面又以“民校”名义收取高额学费。长期以来,社会对这类学校的合理性、合法性议论纷纷,认为产权关系不明、公私界线不清。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民办学校“五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生证书)的标准,一些改制学校的办学行为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一些公办学校改制后高收费,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平,削弱了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 5、教师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教师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市教师队伍年龄结构、职称结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等方面不尽合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部分教师教育观念陈旧,教学手段滞后,不能很好地适应课程改革形势发展的需要。教师编制不足,部分学校依然是大班额上课,特别是艺术类和体育类的教师比较紧缺。目前,全市除高明已做到区内教师同工同酬外,其他各区都存在着区、镇(街道)、村各级教师收入不均衡的情况,未能做到同工同酬,影响教师教学积极性的发挥。此外,大多数区还未能做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进一步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意见和建议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需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对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素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义务教育法》,我们建议: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用法律统一认识、明确责任,为《义务教育法》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精神,明确法律责任,让全社会形成关心义务教育、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充分把握义务教育所具有的强制性、公益性、公平性等特点,真正认识到主要由各级政府设立学校举办义务教育,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是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要求。二是市区两级政府调整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把公共服务领域最基本的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这不单体现为财政的承受能力,也体现为意志取向和法律责任。只有用法统一思想认识,用法规范办学行为,才能真正履行好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发展进程。 2、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村办小学要纳入区、镇两级政府统一管理。 按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区、镇两级政府切实担负起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全部学校纳入区、镇两级政府统一管理,履行教育经费管理、教师队伍管理、学校日常管理、教学教研、教学质量监控等管理职能。要尽快把村办小学纳入区、镇(街道)管理,确保全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解决这一问题不宜一刀切。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订出时间表,予以落实。如果区财力足,村委会对学校的投入不大,这些村办学校可以立即交给区、镇(街道)管理,一步到位;如果区的财力有限,暂时不能取消村委会对学校的投入,建议考虑按“逐步过渡、共同分担”的原则,制定在新旧体制过渡期间的办学经费分担机制,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使村一级退出办学,转由区、镇两级政府全面承担办学管理责任。 3、逐步提高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严格执行《教育法》的规定,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以确保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要认真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4个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投入职责和比例,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不断增长,重点落实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生均公用经费、校舍维修经费和教师工资待遇,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特别要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办学经费,区统筹管理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由区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教育、财政、税务部门应协调沟通,一方面对教育费附加等资金做到应征尽征,另一方面严格按规定,由教育部门对资金提出使用意见,由财政部门统筹划拨,将上述资金专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学校布局调整力度,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真正做到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要大力扶持、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让更多的民办学校能够上等级、上水平,全面实现优质教育。 4、加强对改制学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法》澄清了把义务教育当成包袱甩给社会、用产业化发展思路办义务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收费补充所缺教育经费等偏离义务教育根本属性的错误认识。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一定时期形成的公办学校改制问题进行整顿和规范,对完全转为民办的改制学校严格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对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民办学校“五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应尽早恢复为公办学校。对目前存在的“国有民办”或“公办民营”的学校,要明晰产权,定性为私有的,当初建校时无偿或以成本价划拨给学校的用地,要补办用地出让手续,政府对学校不投入,财政不予拨款,使之成为纯民办学校。定性为国有的,一切按公办学校的规定执行(经费由政府投入,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书费、杂费)。今后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的学校不应再批办。 5、继续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要配足教师编制,严格把好教师入口关,合理配置教师,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特别要下大力气提高村镇教师和民办教师的教学水平,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各级政府必须继续完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尽快缩小区、镇(街道)、村教师工资待遇的差距,做到区内教师同工同酬。在此基础上,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按《义务教育法》第31条规定执行,最终实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6、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校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同时,要研究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改进教育方法,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切实解决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认真探索教育规律,努力提高素质教育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