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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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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代表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区人民政府等职权范围处理的问题,不要作为议案提出,请各代表团向代表说明,准确掌握。代表提出的议案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一律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关于民事、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申诉,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不要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人民群众请代表交给大会秘书处的信件,请直接交由大会秘书处处理,不要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党的各级组织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向有关党组织反映,不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提出的议案,请简要写明:(l)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即议案题目):(2)为什么要提出该问题,要解决该问题的依据;(3)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具体办法(4)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五、议案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并送达大会议案组。超过截止时间送达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六、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请用本次会议的专用纸填写。

七、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确定1名领衔人;领衔人除了填写议案专用纸第1页“领衔代表姓名”等栏目的内容外,还应填写议案专用纸第4页序号“l”各栏目的有关内容。

八、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请一事一件,以便于办理。

九、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请按专用表格要求,将内容、提议案人或提建议人的姓名、详细通讯地址、所在地的邮政编码等书写清楚,字迹要端正。工作、居住在城镇的代表,所在单位或家庭的通讯地址,均应写明X街(路)X号;在农村的代表,通讯地址应写明X镇X村。

 

 

 

 

 

 


来源:市人大办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