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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或询问的有关事项
时间:2017-12-15 17:40
来源:市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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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质询案要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

二、质询案应一事一案,统一用大会秘书处印发的专用纸,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提案人要签名。

代表提出询问必须是与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的问题,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如书面提出,须统一用大会秘书处印发的专用纸,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提询问人要签名。

三、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登记,送大会秘书长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提请主席团决定。

四、按照《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主席团根据代表提出的质询对象和质询内容,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或者有关代

 

表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和答复质询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用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五、代表提出的书面询问事项,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登记后,由大会秘书长根据所提询问对象和内容,决定在会议中由受询问的机关派人向提出询问的代表或在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对重大询问事项的处理,必要时由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

六、大会秘书处根据主席团和秘书长对质询案或询问事项的处理决定,通知受质询或受询问机关指派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到会口头答复、说明或提供书面答复、说明。

七、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秘书处            2019130日印  

质询或询问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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