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审议意见的报告;

  (三)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规解释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或者报告;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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