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司法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以下工作:

  一、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监察和司法两个方面的立法、监督、代表工作,配合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制度建设,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对口联系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

  二、组织拟定或协同有关部门拟定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的,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修正案草案。

  三、审议与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下发的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四、研究、拟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和司法等方面的议案、地方性法律草案。

  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审议市人大代表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的有关议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结果。

  六、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提交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七、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规章和决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八、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对相关部门执行同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视察,就发现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督促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并提出报告。

  九、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促相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听取相关部门有关监察和司法工作方面的报告以及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一、办理属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办理或处理结果的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大代表作办理或处理结果的答复。

  十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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