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村农业委员会 华侨民族外事宗教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
常委会办事机构: 办公室
常委会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 华侨民族外事工作委员会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下称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决议和命令,查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报告质询情况,必要时,向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进行初步审查,监督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调查执行情况,向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七、对全市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述职评议和代表评议活动。
九、联系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经济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监督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十、联系财政经济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和下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的财政经济工作机构,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经济工作主管部门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来我市检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视察、考察等的联络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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