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业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障农村农业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农村农业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组成部分和专门性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三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负责分管的工作。
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合署,由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承担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决定本委员会重大事项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论证,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主要涉及农村农业、水利等方面的立法、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六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或协同有关部门拟定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的,与农村农业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修正草案。
(二)审议与农村农业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下发的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三)研究、拟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农村农业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审议市人大代表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的有关议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结果。
(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提交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六)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的法规、规章和决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抵触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七)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同农村农业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视察,就发现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办理并提出报告。
(八)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农村农业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促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办理。
(九)听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办理属于农村农业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办理或处理结果的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大代表作办理或处理结果的答复。
(十一)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农村农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
(一)农村农业委员会全体会议
1.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适时举行。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
2.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应当请假。
3.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4.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机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专家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工作人员可以列席。
5.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时,组成人员对某些条文或者内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记录到审议报告中。
6.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议事过程中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办公会议定期召开,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处理的,可以随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安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研究、决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
3.研究、提出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的建议;
4.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或者常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事项;
5.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工作事项。
第八条 本规则自农村农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