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排水管理立法 助力防治“水漫金山”

来源:市人大办发布时间:2018-08-07 14:44:13字号: 分享至:

在现代化进程发展中,排水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我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2018年7月3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分组进行了充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推进信息化建设。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应当增加“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强调排水管理工作对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并应明确排水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污水达标排放的要求。同时,为了推进我市“智慧排水”建设,有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并合理共享数据管理评估决策的信息化平台。

二是强化建设要求,推动排水设施雨污分流建设。我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主体具有多样性,规划和建设方面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和衔接。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委员建议根据相关上位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海绵城市改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竣工验收以及工作考核等方面作了系统、严格的规定。并建议重点规范雨污分流的建设与管理,要求新建、改建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污水收集管道,阳台(露台)排水应接入污水系统。房屋建筑工程附属的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进行雨污水分流专项检查验收。从源头上防止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入河涌,加重水体污染,同时确保污水浓度,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效能。

三是强化运行管理,依法设置排水许可制度。审议过程中,有委员认为应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对防涝治涝和污水处理的运营和管理的相关制度设置,重点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管理的要求以及污水处理费的统筹管理。还要针对目前排水许可制度落实不力的问题,在行政规章规定的排水许可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应当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主体范围和一般排水许可申办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许可制度加以完善,从而增强我市排水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是鼓励机制创新,探索新型管理和建设模式。有委员认为为有效推进智慧城市、智慧水务的建设发展,应当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排水设施;鼓励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实现排水系统的现代化、信息化管控;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应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建立符合佛山实际需要的新型养护模式,促进我市排水管理工作高效运行。还有委员建议将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以及再生水的利用纳入条例内容,规定分类推进对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提倡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政府可以采取有关政策和措施,扶持企业再生水生产和利用。

五是加强设施的养护和保护,明确危害排水设施禁止行为。有委员建议要进一步明确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的职责,增加定期清理排水河道范围内的垃圾和淤泥、保持排水河道清洁以及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后及时做好易涝区域排涝预防措施的义务。建议对排水设施保护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保护范围划定的责任部门,并重点规定保护范围的保护措施和要求。为增强防范和严惩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可操作性,建议条例列举规定一系列危害排水设施的禁止性行为。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从严处罚排水违法行为。有委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针对法律责任一章内容较为单薄的问题要进行科学配置,在上位法规定的框架下,完善法规约束性条款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并使体例设计相对平衡。首先,根据我市排水管理工作的规划、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设定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罚则。其次,要完善对违反雨污分流规定的法律责任,并重点规范违反排水要求和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法律责任,要遵循“整改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

会后,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征求意见、基层调研、评估论证、修改完善等一系列审议相关工作,并于今年10月份将条例提交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供稿: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责任编辑:徐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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