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来源:市人大办发布时间:2021-09-26 10:53:57字号: 分享至:

20161027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广泛收集基层群众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规定程序在基层建立的,参与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统筹协调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立、运行、培训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常务委员会统一部署完成本规定所列职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需要,在本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以及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有关单位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与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候选名单,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根据工作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建议;

(二)协助开展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参加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活动;

(四)协助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听证论证、立法评估、本市地方性法规清理等工作,配合做好相关活动、会议的落实保障工作;

(五)收集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

  (六)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的单位组织应当确定该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所需的其他条件。

相关单位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给予协助、配合。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台帐,并妥善保存工作档案。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治教育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活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提前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相关要求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他调研相关资料发送至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负责会议和活动的主持、记录等工作;

(四)对于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并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须专用于开展立法相关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适时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基层立法联系点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工作意见建议、部署立法相关任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相关人员参与立法相关的培训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定期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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