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活动的公开,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公开,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案及其他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就立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第四条 立法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立法公开工作。
第六条 佛山人大网是常务委员会立法信息公开的官方网站。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途径公开立法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在佛山人大网公开:
(一)本市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办公室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或者调整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草案修改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等立法文件,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本市立法评估、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公室在立法评估或法规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八条 根据需要,下列事项可以在佛山人大网公开:
(一)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二)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专家咨询会的基本情况;
(三)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完成的项目情况和有关报告;
(四)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五)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公开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受社会普遍关注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接受公民申请旁听。
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和程序,按照《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按照《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佛山人大网以及《佛山日报》刊载。
第十一条 立法活动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及程序,按照《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及《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审查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立法活动需要进行听证、论证的,按照《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