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

来源:市人大办发布时间:2021-09-26 10:54:10字号: 分享至:

20161028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系统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效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需要进行的建议、论证等工作。

第三条  立项工作应当遵循围绕中心、急需先立、成熟优先和规划计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会负责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工作。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共同做好立项的有关工作。

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有关函件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各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建议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同时,应向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拟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向下列单位或人员发函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协办公室;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市人民检察院;

(七)市各民主党派;

(八)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九)有关社会组织;

(十)各区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市人大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工作或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

(十二)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咨询成员

(十三)其他有必要向其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人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二章  规划项目立项

 

第七条  立法规划是指每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立法工作的总体目标。立法规划由本届常务委员会通过

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征集工作应当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任期最后一年的下半年组织进行征集时间不少于120日

第八条  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列入立法规划:

(一)立法目的明确

(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需调整的事项和目前存在的问题清晰具体,有初步的解决思路。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法规划建议项目书。包括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暂时无法提出具体名称的需明确拟规制事项;一份立法规划项目建议书可以申报一个建议项目,也可以申报数个建议项目。

(二)立规划建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的论证分析结果。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可以只提交立法规划建议项目书,提出立规划建议项目名称和立法主要理由。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征集汇总,在征集意见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立法规划建议项目20日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先对建议项目内容的立法权限进行界定,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将属于我市立法权限的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分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和项目论证。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自征集结束之日起20日内汇总整理并对建议项目内容的立法权限进行界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将属于我市立法权限的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分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开展论证,在30日内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立项论证报告,提出是否将立法建议项目纳入立法规划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非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立法基础、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研究,在收到立法规划建议项目之日起60日内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调研报告及项目初步审查报告。对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调研可以合并进行。调研审查认为可以纳入立法规划的立法建议项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30日内组织论证,形成立项论证报告提出是否将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纳入立法规划

第十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立项论证报告,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30日内组织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协调会。

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协调会应当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拟纳入立法规划项目的项目建议人、专家学者、有关实务部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拟纳入立法规划的项目,进行讨论协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协调会的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制定立法规划草案和协调会会议情况说明。

第十  立法规划草案应当自提出之日起30日内征求省人民代表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对立法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讨论后,由常务委员会党组报请中共佛山市委研究

第十  立法规划草案经中共佛山市委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立法规划公布之日起30日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建议人,及时开展相关调研论证工作。不予立项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建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计划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是指常务委员会明确年度开展立法工作的具体内容。

立法计划项目原则上从立法规划项目中确定,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另行确定。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开展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征集工作,征集时间不少于60日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书。明确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对策

(二)草案。法规草案建议稿和注释稿;

(三)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包括立法建议项目采取法规形式的必要性,现有管理模式和管理成效的情况,同主题的上位法或政府规章的执行和制定情况;建议项目的合法性,是否与上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程序是否正当;拟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说明,是否罚过相当;拟设定行为规范的构成要素是否完备明确,概念界定是否准确,逻辑结构是否严密;

(四)法规政策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汇编;

(五)听证论证材料。拟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仅限于查封、扣押)的,应当提供听证会或论证会会议纪要及有关可以说明设置措施必要性、影响和听取采纳意见情况的材料;

(六)其他辅助材料。调研报告和情况;各方面的征求意见汇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及背景资料。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可以只提交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书,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征集汇总,在征集意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后20日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先对建议项目内容的立法权限进行界定,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将属于我市立法权限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分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收到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和项目论证,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论证报告提出是否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自征集结束之日起20日内汇总整理并对建议项目内容的立法权限进行界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将属于我市立法权限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分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议项目的立法基础、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调研报告项目初步审查报告调研审查认为可以年度立法计划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30日内开展项目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提出是否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纳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初步审查和项目论证情况向主任会议进行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进行调整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年度立法计划初步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是否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二)立法建议项目作为正式项目还是预备项目;

(三)立法建议项目目前调整事项存在那些方面的问题;

(四)项目建议人拟采取的对策是否具有可行性。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会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结合我市立法资源等实际情况,主任会议结束之日起20日内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之日起10日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意见之日起20日内,参照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协调会,形成协调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将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讨论后,由常务委员会报请中共佛山市委研究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中共佛山市委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15日内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30日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建议人,及时开展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不予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人提出废止佛山市地方性法规建议,应当提交废止项目建议书,明确修、废止的具体法规名称,、废止的具体理由;项目建议人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提交、废止项目的论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保障本市中心工作的项目;

(二)保障国家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项目;

)本市特别急需的项目;

)法规草案建议稿相对成熟的项目,内容合理、可行,有比较健全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对策和措施逻辑结构严密,语言表述准确

个别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未提出法规草案建议稿,经过论证确实急需立法的,可以立项。

 

第四章  立法计划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立法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作调整,但有如下情况的除外:

(一)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确有立法必要性的;

(二)因市中心工作调整,而有迫切立法需求的;

(三)根据新出台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进行立法的。

第二十五条  本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在当年6月份前提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的,应当经过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常会议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常务委员会

提出调整意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法计划项目调整申请书,明确需调整的法规名称、调整方式、调整原因;

(二)调整情况说明及理由;

(三)调整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性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立法计划项目调整申请后30日内,组织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市人大代表、相关行业专家学者进行立法计划项目调整论证,提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立法计划项目调整论证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省人民代表大常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讨论,由常务委员会党组报请中共佛山市委研究

立法计划项目调整经中共佛山市委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计划项目调整申请通过,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年度立法计划进行调整;不同意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将主要意见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其中,正式项目分为审议项目提案项目审议项目当年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提案项目当年只由提案权人提出法规常务委员会不审议下一年度视情况安排进行审议的项目。审议项目以每年3左右为宜,提案项目以每年2左右为宜,预备项目以每年5左右为宜。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立项条件,法规草案建议稿相比较更加成熟、更具立法紧迫性的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其他建议项目,可以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连续三年未被列为正式项目的,不再列作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库制度。立法规划的全部项目应当列入立法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优先从立法项目库中选取。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办理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等其他形式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按照议案办理的有关程序进行,专门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立项论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立法计划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论证工作应当按照《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论证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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