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民族外事宗教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华侨民族外事宗教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和佛山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员会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三条  委员会全体成员应认真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协助有关华侨、民族、宗教、外事和涉台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全市的实施。

  第四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华侨、民族、宗教、外事和涉台方面的议案、质询案、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审议结果报告。

  第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华侨、民族、宗教、外事和涉台事务有关的议案或法规草案。

  第六条  审查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华侨、民族、宗教、外事和涉台方面的决定、命令,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第七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决定,组织有关华侨、民族、宗教、外事和涉台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是承办委员会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的工作机构,由工委主任主持,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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